近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以互助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保监会将持续开展整治,坚决打击以创新为噱头误导公众、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当前部分“互助保险”存在风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
网络互助平台近两年的发展可谓火爆,许多“互助保险”机构借助移动互联渠道发展所谓的保险业务。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平台都在追求用户规模,行业普遍认为,平台会员数量越多分摊金额越低,因此平台纷纷“拉人头”入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网络互助会员总量已超1000万。其中一些网络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济”的名义,公开承诺责任保障,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向公众收取费用并积累资金,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挂钩和比较,发布误导或虚假宣传,有的甚至以“投资19元获30万保障”为噱头进行宣传。
“低门槛高保障”已成为目前大多数网络互助平台的宣传利器。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在其官网首页打出“门槛低、保障高,专业保险团队+精算师+技术支撑”的口号,互助计划甚至喊出了“19元加入,最高保障30万元”的宣传口号。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网络互助平台多是创业公司,其风控能力较弱,部分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稳定状况存在隐患,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承诺保障无法兑现等问题。另外,对于互助会员来说,由于风险到来的过程跨度周期很长,平台运营的时间越长,会员年龄增长,得病的风险概率也在增加,将给平台带来极大的运营风险。
网络互助平台日渐暴露出的问题引起了监管层面的高度关注。记者了解到,目前保监会已对“水滴互助”等网络平台负责人进行了重点约谈并通报监管意见。保监会强调指出,在前期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部分网络互助计划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投入少量资金即可获得高额保障”的误导宣传,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有的谎称已有百万会员,但实际上其未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赔偿给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没有充分保证,难以实现持续运营。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平台自身并不承担给付责任,无法保证兑现承诺赔付的金额。同时消费者还可能面临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特别是目前部分网络互助平台通过各种商业营销手段,迅速积累大量会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外溢风险不容忽视。另外,民间的互助共济行为一直存在,对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发挥公益慈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实际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的也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网络互助平台,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李晓林认为,其业务模式难以持续,负责任的承诺和约定,须有负相应责任的基础,财务准备和机制是其中的必备要素。然而,目前互助平台自身尚存在一定缺陷,所做出的承诺,缺乏可靠的保障,社会公众的切实权益难以保证。
“首先,服务机构的实力不足,治理体系不够完整有效,无论是资本金,还是运营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等等,都未达到监管要求,未获得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不符合专业经营的条件;其次,所做的承诺或约定不符合逻辑,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并不是基于保险精算相关原则进行的,责任准备金提取不够科学,等等,无法保证所做承诺或约定能够实现,平台无法长期稳定、持续良好地运转;再次,未对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管理,无法保证平台的偿付能力充足并实现持续经营,同时对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控制不足;第四,信息不够公开透明,部分网络平台未明示是按照‘预缴保费制’还是‘摊收保费制’进行经营,如果采用‘预缴保费制’,条款中还必须说明公司是否保留或放弃要求投保人在保费之外缴付追征金的或有义务,互助平台在互助计划的存续人数及赔付情况方面披露不够充分、准确,使得平台内会员不能完整全面及时地掌握其所加入计划的运行状况。”李晓林分析指出。
此外,网络互助平台操作风险巨大,其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提供疾病保障等风险管理服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存在着诸多的脆弱性较大的环节。李晓林认为,一旦这些互助平台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操作风险,就会严重伤害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秩序。而这些约束机制不完善甚至缺位的互助平台,其操作风险隐患较大,包括用虚构的事件恶意套现、会员制造虚假赔案等道德风险;非法建立资金池的资金安全风险;同时多数互助平台缺乏核保、理赔等保险技术,经营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很明显,诱发恶性事件的空间较大。
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互助保险并非没有发展前景。“互助保险公司要后撤一步做平台,不要试图直接做保险公司。让各种垂直社群、同风险类型的人群,主动提出互助需求,成立互保社群。而互助保险公司只提供专业的服务,包括风险定价、保险产品设计、征信审查、理赔规则设计、风险对冲设计、对接再保公司等等。”上述业内人士建议。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对涉嫌违规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诱导公众产生赔付预期等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于相关网络互助平台的投资人,也将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其在保险领域投资。而对于定位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互助平台,保监会认为,应主动明确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单向的赠予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回报”。对于打着“公益”幌子,实际上非法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