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影响着农业现代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进程。建立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服务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和管理体制,将对提高土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水平,多元化增加农民收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笔者调研农村土地流转,发现流转过程中存在多样性、复杂性和不规范性等突出问题。
权属不清的问题。这是目前土地流转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以农户间口头协议、私下交易为主,没有合同条款。一些农户土地承包权存在多次转移现象,地块地界不清,土地档案不全。这一问题很可能导致因土地经营权流转,最终使部分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大量失地农民,给政府安置工作增加困难和压力,不同程度存在社会隐患。
规范运行的问题。在大多数农村,尚未形成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尽管有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但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及服务职能,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土地流转金没有统一标准,不能保证土地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谁来种地的问题。在偏远贫困山区,仍然缺乏流转经营大户,缺少龙头企业带动,真正有实力的承包户很少。很多经营户流转大面积土地,种植单一的农作物,粗放经营,被流转的土地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
土壤质量的问题。流转后的土地,由于经营者自身因素的限制,对土地的投入极其有限,达不到精耕细作,使土壤严重板结、盐碱化,土地质量明显下降。一些经营者由于土地收益较低,出现转手转包或撂荒,导致粮食生产的能力下降。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开展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明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包括发展土地流转中介和服务组织。同时,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能力、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下,不断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这样,才能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宁夏固原市 蔡文刚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