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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明起实施 水田每亩不得低于3万元

2015-09-30 13:56 来源:大江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明天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可获得更多补偿!9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调整后的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明起实施 水田每亩不得低于3万元

  全省平均增幅达23.09%

  本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覆盖全省,涉及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只涉及南昌市的13个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据了解,此次调整按照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亩为基准进行测算,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按照水田标准的不同系数确定,调整幅度(即增幅)基本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偏低者此次调整增幅适当就高,原标准较高者则增幅适当就低,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

  从全省平均水平看,增幅达23.09%。记者从省政府公布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中看到,南昌市西湖区部分城中村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达到25.05万元/亩;其次为青山湖区,最高为18.01万元/亩。

  新标准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标准提取并预存”。预存制度建立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未按规定预存社保资金的,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我省现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2010年底制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

  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据了解,新征地补偿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用地的或实施征地的均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10月1日之前征地已依法批准并依法履行征地实施程序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补偿标准,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

  新标准不适用于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

[责任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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