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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充当新车卖 广州一4S店被判构成欺诈

2013-06-05 10:19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4S店销售的新车竟然是二手货?张先生花费22.8万元在广州一家4S店购买一辆新轿车,当车发生事故回店维修时,他却发现车之前已被维修过数次, 而更令人惊奇的是,该车竟然还曾售卖给他人。在与4S店交涉无果后,张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昨日,本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4S店构成欺诈,赔偿3.5万元,但驳回张先生要求退车等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新车”曾出售给他人

  据张先生回忆,去年6月他看中了一款某品牌轿车,便到该品牌广州某4S店(以下简称4S店)购车。经过协商,双方最终以22.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于去年6月29日签订《销售合同》。

  “签合同时我并没有看到车”,张先生说,“销售员说车要从厂里调过来,但是之后我就住院了。”期间,4S店帮他办理了牌照等各种手续。去年8月9日,张先生出院后去店里提车,却发现这辆“新车”的行驶里程显示为580公里,但张先生当时并没有多加怀疑。

  孰料,不到1个月,令张先生诧异的事情发生了。去年8月28日,张先生驾驶新购买的轿车发生事故,他开车回4S店修理,“没想到维修部的人竟说这辆车已经建档了,并且还维修过2次,发票等单据都在”。一查之下,张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竟然在去年5月曾售卖给他人,而原车主在使用1个月后又将该车退回。

  从4S店买来的车居然是地地道道的二手车,张先生当即打电话给销售员,要讨个说法。几天之后,4S店解释称,“这辆车之前并没有上牌照,所以不算是二手车”,对此,张先生显然不能满意,“难道我开了一年不办牌照,也不算二手车?”

  因为4S店迟迟拿不出解决方案,张先生为此将对方诉至法院。

  4S店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庭审中,4S店是否构成欺诈成为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4S店明知售卖给自己的车是维修过2次的事故车和二手车,却隐瞒真相不告知自己,严重违背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欺诈行为。

  4S店称,涉案车辆的确出售过,但当时因为车管部门的系统问题,未能成功上牌登记,故不算二手车。而之前的两次维修,也都是很轻微的刮蹭,涉案车辆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此外,在张先生购车前,已告知其车有500多公里的行驶里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普通购车者而言,若在知晓所购车辆曾经出售或者被维修过,会消极影响购车者的购买意向,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4S店隐瞒了车辆曾经出售、发生事故并进行维修等重要事实,确有欺诈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得张先生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能否退一赔一?

  对于赔偿问题,张先生要求4S店退回22.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22.8万元车款,同时赔偿自己已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3万余元。

  但4S店称,当时张先生买车时,这辆车的市场售价是24.8万元,而出售给张先生优惠了2万元。而且提车时张先生已经发现车已行驶580公里,却没提出异议。目前,这辆车已经使用了5个月,行驶了8000多公里,还发生了2次交通事故。如果退一赔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自己很不公平。

  法院认为,虽然4S店构成欺诈,但因为4S店所交付的车辆并无其他质量问题,其所隐瞒的事实并未影响车辆的质量和正常使用,故4S店的欺诈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仅仅是大额商品购买中的局部欺诈行为。为此,对于张先生要求退车以及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4S店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张先生购车时的优惠幅度,以及之前交通事故中4S店支付的维修费用,酌情认定4S店应赔偿张先生3.5万元。

  车主不满判决要求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先生表示不满,当庭表示要求上诉,“对这种不诚信的商家还考虑损失过大,这不是助长欺诈行为吗?”另外,张先生还说,虽然4S店称这辆车当时市场售价是24.8万,但实际上网友反映最终成交价基本都是22.8万,所以这家店根本没有给自己优惠2万。

  庭后,张先生告诉记者,钱对方可以不赔,但是车一定要退,“我知道别人开过了,心理会有阴影的”。(记者章程 实习生张济科 通讯员邓娟)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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