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购车后因发现车上多处有锈蚀,购车人李女士将北京东仁天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4S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该车是未经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并非二手车,锈蚀可擦拭并不影响车辆实际使用,不能以此认定4S店存在欺诈,据此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7月1日,李女士从北京东仁天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汽车。第二天,李女士去洗车,听人说这辆车比较旧,不像新车,她便于同年7月8日将车送到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况进行鉴定。7月9日,该公司出具鉴定结论,认为这辆车中网装饰条、引擎盖装饰条、四轮毂车标、尾门车标均有锈蚀痕迹,故认为该车与新车车况不符。李女士据此认为北京东仁天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人聂某出庭作证。聂某称新车的定义是外表光洁,符合一般新物品的标准,不应有锈蚀。因其对李女士车辆外观进行检查时发现锈蚀痕迹,故认为该车与新车车况不符。聂某称,该车锈蚀比较明显,一般人均能发现。但经其检查,未发现车辆有重新喷漆痕迹,不是翻新车,他认为车上的锈蚀应该是长期保管不当造成的腐蚀氧化。
经查,该车出厂日期是2012年7月21日。4S店称,2012年10月厂家将车运到其店内,之后该车一直在店内的露天停车场存放。李女士称,提车时因为车辆有灰覆盖,因此她未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未发现锈蚀。案件审理过程中,4S店对李女士车辆的锈蚀部位进行了处理,锈迹可擦除,4S店称生锈的部件也可更换。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鉴定人陈述,诉争车辆不是翻新车,可见4S店销售给李女士的是未经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并非二手车;其次,4S店在向李女士交付车辆时也交付了车辆的相关手续,并未隐瞒该车的出厂时间,一般物品都会随存放时间的延长而有所老化。鉴定人表示该车的锈蚀痕迹一般人均可发现,并不要求专业知识,李女士提车时未对该车进行检查,未发现锈蚀痕迹,不能以此认定被告刻意隐瞒车况,对李女士进行欺诈;再次,根据鉴定结论,车辆仅是外表有锈蚀痕迹,未发现其他质量问题,该锈蚀也可去除,并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使用。
法院认为,4S店销售给李女士的车是首次销售的车辆,虽然销售时车辆出厂已近一年,外表有所锈蚀,但李女士对车辆出厂后的存放时间是明知的,车辆有锈蚀痕迹在提车时也是可以发现的,不能以此认定4S店在售车过程中存在欺诈,故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该车的锈蚀问题可通过售后服务方式解决。
据悉,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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