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在4S店工作人员指引下试驾车辆,将骑车人撞成重伤。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1万余元,试驾人及4S店连带赔偿60万元。
2012年9月23日,准备购车的樊某在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汽车4S店内,经工作人员推荐上路试驾店内一款汽车。按其指引,樊某试驾的车辆行至通州区怡乐西路某路口时,与一辆左转弯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导致樊某和骑车人刘某均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刘某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等,住院治疗近半年。2013年8月,刘某起诉要求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近177万元。开庭时,樊某和保险公司同意依法赔偿,但4S店称其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不愿赔偿。
法官注意到,樊某与4S店签订的试驾合同中载明的试驾路线与实际试驾路线不一致。樊某称,实际驾驶路线由陪乘人员临时指引。法院认为,樊某应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刘某的损失。而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销售者,组织潜在购车人进行试驾属于商业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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