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吕先生购买新车后发现是改装车,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去年12月7日,吕先生经某汽车销售公司从某汽车服务(集团)公司全款购买了A型号的金杯车一辆。12月31日,他发现车辆后门无法正常开启,于是前往服务公司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发现该车是出厂后人为改造而成,并非原厂出品,确认经过改装。吕先生回家查阅《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现该车实际为B型号汽车,出厂颜色也并非其所购车辆的颜色。后维修站向吕先生出具的估价单显示该车的型号为C。吕先生多次与两被告协商,二者均以各种理由被推脱。
吕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服务(集团)公司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自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吕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返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同时赔偿税费和保险损失共计13.4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记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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