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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车检改革应将交通部门纳入其中

2014-07-14 09:58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车检企业负责人向媒体抱怨“不挣钱”,导致亏损的原因是,利润的一半被扬州市邗江区交通局抽走。记者调查发现,2000年左右,扬州市邗江区交通局拥有属地车辆的检测权,而扬州市车辆检测中心公司具备检测实力,因此区交通局采用了政企合作模式,双方约定,企业将总营业额的一半作为交通局的分成,收费名义是管理费(7月12日中广网)。

  交通局仅仅凭借其手中掌握的车辆检测权,便轻松攫取检测企业总营业额的一半,这显然是一起十分典型而恶劣的权力寻租行为,不仅明显涉嫌政企不分、严重违反中央三令五申的“党政机关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禁令,更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性质的以权敛财,公然地将政府公权转化为部门私利。这正如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的,“你没有设备、土地、投资,你凭什么来跟我签什么协议呢?很明显是政府部门收钱,这个钱兜个圈子以后,还是回到交通局手里。”

  不久前,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包括“政府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等在内的18项车检制度改革新措施,赢得了舆论的普遍赞赏。这种改革背景下,上述“交通局抽走车检企业千万利润”现象的出现,不仅十分扎眼、与车检改革大趋势完全格格不入,而且也会让一些人倍感迷惑不解——不是已强调“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检验机构”了吗,为何邗江区交通局这种以权敛财行为还能发生?

  如果进一步站在目前我国现行车检制度的角度认真梳理分析,不难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实并不让人意外。因为目前我国现行的车检制度,事实上并不仅仅只涉及公安和质检两个政府部门,同时也涉及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针对的是普遍所有的机动车,而交通部门的车检针对的则主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车辆,如“邗江区交通局委托企业对区内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测”。

  尽管这种由不同部门主导的车检明显涉嫌重复检测,而且有多头管理、政策打架问题,比如质检总局2009年出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又不得不承认,交通部门专门针对营运车辆进行的车检,也是有其部门政策依据的,交通部1991年制定的《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便规定,“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

  在这种背景下,公安部、质检总局主导的车检改革虽然明确“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检验机构”,但邗江区交通局依然能凭借营运车辆检测权进行权力寻租,当然也就不让人费解了。也就是说,邗江区交通局之所以能利用检车权大肆敛财,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长期以来车检制度一直存在的多头管理缺陷,以及现有车检改革尚未将交通部门纳入其中的漏洞。

  因此,要想有效杜绝“交通局抽走车检企业千万利润”现象,根本还在于,必须全面深化推进车检制度改革,改变现实存在的车检多头管理、打架状况,以及背后更为深层次的部门利益问题,将车检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张贵峰)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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