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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非机动车下月起需登记上道 “超标电动车”限期淘汰

2014-07-29 14: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福州7月29日电 (余婷)福建省公安厅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非机动车依法登记”、“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目录管理”、“超标电动车的管理”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根据该办法,届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依法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

  对于非机动车种类问题,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韶翔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谈到对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行目录管理问题,福州心艺电动车总经理江晓莉作为厂商代表表明了态度,“我们有接到通知,不能陈列和销售超标电动车。现在流通的产品都是国标。”

  《办法》规定,对未列入公布的产品目录的非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适时更新;非机动车销售者在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承诺所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从销售者入手,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超标电动车的流通问题,但也给生产企业带来一定压力。江晓莉对记者坦言,“我们在贯彻实行《办法》的同时,也希望国家标准更加合理化,给商户一个合适的过渡期,以减轻买卖双方的损失。”

  所谓“超标电动车”,按照《办法》,解释为“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

  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郭韶翔厅长说,《办法》颁布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制定管理措施。

  该办法规定,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行驶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然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的处200元罚款;《办法》颁布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则一律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车”限期淘汰,期限如何界定?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天景告诉记者,“各地过渡期有所不同,有长有短,主要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交通情况等因素,也考虑到电动车的数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设置。”(完)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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