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辆私家车在高速路上和一辆货车发生追尾,私家车被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车辆撞毁严重,估损金额约为6万元,但保险公司在后期理赔时,却只愿赔偿3万元。为此,私家车主认为险企高保低赔,但险企却认为自己的赔偿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提醒,为了避免类似的争议,建议旧车车主在投保时,最好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车损险的保额。
车主 为何只肯赔一半修理费
私家车主王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交警责任认定,由他驾驶的私家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此前他已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足额的保险,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相关的不计免赔保险等。
损毁严重的汽车经修理,费用为6万元,但在后期的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却只肯赔一半。
“我买的保额是10万元,这次修理费6万元也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也在合同有效期内,但他们在理赔时却只按照3万元的市场价赔我。”王先生表示不能理解,“保险公司为何只赔一半修理费?”
王先生出示的保单显示,他投保车损险时是按照10万元来投保的,该车已有10年车龄。保单显示,王先生的保险也在合同有效期内。“这实际上就是让客户多交保费,当旧车全损时,保险公司又不按保险金额赔偿,只按实际价值赔偿,高保低赔。”
随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险企 按折旧计算符合保险法
为此,记者采访了深圳一家大型产险企业的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性。“首先,这辆车开了近10年,得按照车辆每年折旧和现在的实际价值计算。”记者了解到,根据该保险公司的计算,王先生在投保时,车损险的保额为10万元,按照这个保额价格以每个月0.6%的折旧率来计算,折旧后实际价值约为3万元。
这位理赔人士表示,根据目前王先生所驾驶车辆的市场价来看,“汽车折旧比较厉害,就算买一辆新车的价值最多也就3万元,但是去修理这辆旧车往往需要更换老旧零件,与其耗费6万元的维修费用,还不如重新在市场上用3万元来买一辆同类型的新车。”
“一旦汽车的损失超过实际价值,险企理赔人员按全损推定的情况,只能赔付给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即3万元。”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不能说险企就是高保低赔。因为险企按车辆折旧计算车损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查询到,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上述负责人指出,高保低赔的问题,其实牵涉到保险的定价问题。“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专业过程,判定一个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可以从这个行业是否从这个条款中得到了额外利益来判断。”
深圳一家大型险企的相关负责人此前在一个公众场合曾表示,我国的车险经营仍处在亏损的边缘,特别是车损险,明显赔付率较高,形成全行业亏损。据悉,曾有公司为了避免上述霸王条款嫌疑,将车损险分为全损险和部分损失险,确定不同的保额,收取不同的保费,看似合理,但实践证明操作更加复杂,客户更是不知所以。
律师 应对保险法进行细化
保险法规定,根据承保对象的特性,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大类,分别有不同的承保与理赔方法。“车险平时用得更多的是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然后在出险时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比较,作为承保是否足额的依据来赔偿,足额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足额则按比例赔付。”保险律师许良根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采用的都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通常有三种赔偿方式:即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许良根告诉记者,大量的财产保险包括车险,采取的是比例责任的赔偿方式,就是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相比,如果大于或等于就相当于足额保险,当然可得到足额赔付;如果小于则视同为不足额保险,也即保险范围的部分低于总价值,就要进行比例赔付。
“上述保险经营原理,是保险产生以来不断总结经营过程形成的经济规律。它的合理存在,既保证了保险能够给予被保险人较大程度的保障,又使保险的经营区别于赌博和其他保障行为。也正因此,各国保险法中一般都将此作为条文进行固定。”许良根说。
“同时,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财产保险在理赔中还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也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偿得到额外的利益。”有律师表示,“本案中,车主的6万元都是用于修理损毁的汽车,并不存在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只承诺支付一半维修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车主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理赔时却只按折旧价理赔,是典型的高保低赔霸王条款。而险企认为,这是保险业通行的法则。有律师建议,“要防止这种高保低赔的争议,应对保险法现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一些更细、更新的约定。”
旧车投保应与险企协商保额
■消费提醒
一位险企的理赔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深圳市场主要有三种确定汽车保险价格的方式。一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主要适用的是“部分损失”。在这种模式下,车主的汽车只要不是全损,哪怕其配件很旧了,保险公司仍按新车的购置价来赔付。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在实际赔付中,车辆出险时因为车损赔付大部分是以“部分损失”赔付的,对于部分损失来说,赔付的零件都是新的,不存在折旧后的零配件或维修费,所以深圳市场上,目前绝大多数的私家车都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承保。
第二种是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格,主要适用的是“全部损失”。在这种模式下,投保人自己需要承担赔付一部分费用。因为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种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这种模式下,可以由客户自行考虑自己的保障需求,在新车购置价内确定任何一个金额。上述业内人士建议,在旧车投保时,对于车损险的保额,车主最好与保险公司商约定。
根据保监会在2012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据介绍,按照目前广东的政策,新车投保一般都是按照车辆购买发票上的新车购置价投保,3年内的车辆可以选择新车购置价85%—90%的保额投保,10年以上车辆车损险的最低额度必须为新车购置价的75%。
一位理赔人士一再强调,保险赔付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上述限定方式是根据新车购置价为基础来进行折旧,但是不排除该折旧率的计算跟车辆折旧后实际价值存在价格差。“所以建议车主在投保旧车时应跟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保额,可以用合适的保费保障自身利益。车主最好根据自己的主要保险需求,找到一个交费与保障对应的方法。”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