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特别是加强对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的管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信部日前发布公告,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简称《准入管理要求》),提出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符合《准入规则》和《准入管理要求》。
据了解,在《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针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要求生产罐式车辆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满足罐体设计、制造要求;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应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自制。
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要求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准入管理要求》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