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公车私用违反公务用车及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现在还出了车祸全车人员全死亡谁该反思?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警方向人民网证实,1月2日该县境内哈肇公路约580公里处发生了一起车祸,事故中萝北县公安局一台公务用车冲下路基撞在道旁树上,因为冲击力大司机在内的人人均死亡。
事故车辆司机孟某某为县公安局招聘协勤事发当日休息因私使用公务车辆,22时许,孟某某载艾某某、郭某某等4人从县城取道哈肇公路往肇兴镇方向行驶时在一急转弯处冲下路基撞树而止,直到次日晨车辆才被人发现,很可惜车内5人均无生命体征。
为什么如此轻易就发生如此严重的车祸,难道是饮酒驾驶或者是超速行驶吗?当天是谁批准了公司让孟某某使用,发生如此大的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公车私用屡禁不止干部无畏谁该反思?
首先,从官员个人来讲,公车不是你的“官轿”。公车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用纳税人的血汗钱购置的,其目的无非就是让部门更好、更方便的为百姓服务,是出于公共服务的需要,而不是让公共资源占为己有,使公车成为自己日常生活居家必备的私家车,且不说规定没有说公车该怎么用,作为一名公务人员,这个道理都不懂,何谈为人民服务?
从监督制度约束上讲,行政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行政监督一方面应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此事件就是外部监督发挥积极作用的最好实例;另一方面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相匹配,而更加注重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把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而不是事件发生了、曝光了、批露了,采取“马后炮”似的措施去解决事件,尽量避免“事后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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