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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飙车司机照片曝光 1人绰号“大天”

2015-05-05 13:10 来源:人民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鸟巢飙车司机照片曝光 1人绰号

  法拉利司机于某某

  昨日,“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的两名司机唐某某、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朝阳法院已于同日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唐某某伙同于某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型轿车与法拉利小型轿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于某某、唐某某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此次飙车案中,受伤的女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根据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其中,轻伤一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简单来说,轻伤一级相对严重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跟此前发生的东坝飙车案一样,该案在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未走批准逮捕程序,而是直接提起公诉。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比较短,另外证据比较充分,事实争议不大,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会走刑事速裁程序,即直接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朝阳法院已于昨日正式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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