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经河南省孟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文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害人李青山和王豪(均为化名)得知判决后,带着家人专程从乡下到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送来一面锦旗。
2016年1月4日下午,32岁的郭文龙驾驶小型工具车下班回家,行驶至孟州市会昌北路拐弯时与一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围观群众李青山立即电话报警。郭文龙指责李青山多管闲事,对其辱骂并打了对方一耳光。后交警赶到,因人车均无大碍,经交警调解后双方签字达成协议,这起轻微交通事故就此了结。身在现场的郭文龙叔叔劝其赶快开车回家。郭文龙发动车后却撞向李青山及另一名群众王豪,车撞进人行道边20厘米高的花池,将花池里的广告牌撞倒后才停车,造成王豪轻伤、李青山轻微伤。后交警部门认定郭文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月2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文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面对检察人员讯问,郭文龙一口咬定自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辩称自己被李青山打耳光后头晕脑涨,意识模糊,才发生了交通事故。
其间,被害人李青山和王豪来到检察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严惩犯罪嫌疑人。原来嫌疑人的律师曾找他们协商,想以交通肇事了结。李青山情绪激动地说:“因为我报了警,对方怀恨在心。处理事故的警察走后,他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开车撞我。当我听到车响已躲闪不及,只见他猛地往右打方向盘并加大油门,朝我和王豪身上撞。车轱辘轧过王豪一只脚,把我整个身子压在车底下,还是司机的叔叔把我从车底下拽出来。司机从车上边下来边嘟囔‘撞死你’,我们险些丧命。对这种人必须严惩。”
检察官带着疑问再次查阅卷宗,比较分析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检察官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附的现场图时,发现图上所绘的工具车发生第二次事故时的行驶轨迹和嫌疑人供述的回家路线大相径庭。究竟是交警绘图错误还是嫌疑人在说谎?检察官针对车辆行驶路线精心准备了讯问提纲,再次讯问郭文龙时,他仍辩称是在回家的路上因为头晕才撞的人。
检察官随即和公安干警一道去事故现场查看。虽然事隔两个多月,但事故现场花池边上的擦痕、被撞倒的景观树苗和广告牌仍清晰可见。可见,事发时车速之快、力度之强。同时,检察官现场比对事故发生时工具车行驶路线,发现与郭文龙平时的回家路线存在明显偏离。事故现场位于丁字路口,郭文龙回家路线应向左拐,而事发时的行驶路线是向右拐,与被害人的证言相吻合。以上种种证据足以说明郭文龙在说谎。因泄愤报复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和行为显而易见。
3月30日,孟州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郭文龙批准逮捕。5月24日提起公诉。在大量证据面前,郭文龙终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1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当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张颖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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