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敏飞(职员)
科级干部也要申报个人报告事项,这是北京、贵州、海南等地近期悄然启动的一项新政策。专家指出,在党中央“打虎拍蝇”持续高压之下,作为从“不敢腐”到“不能腐”的预防制度建设,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也在“小步快跑”,治标与治本兼顾的反腐倡廉正在不断迈向深入。(4月9日新华社)
众所周知,领导干部必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过,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才必须报告。这就是说,科级干部要不要报告,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有的地方早就主动囊括了科级干部,不过,大多数地方的科级干部是不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这样一项制度漏洞,导致“小官巨贪”的现象层出不穷。
众所周知,在一些核心部门,无论官员的级别有多低,手中的权力还是很大的,各种审批手续,一些官员的一句话便是一道“关卡”。此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配套监督设置,在利益的诱惑下,官员很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而另一些小官,即便不在核心部门,但背后有“高官干爹”,往往也会成为腐败暗道。就此来说,对小官放松监管,就是对贪腐行为的间接纵容。
北京、贵州、海南等地开始试点,科级干部也要申报个人报告事项,这无疑是在及时纠偏,也是在缝补制度漏洞。无论是什么级别的官员,对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制度预防上都保持“高度警惕”的姿态。就此来说,无论什么级别的公职人员,都应报告个人事项,这应是最起码的底线。从这来说,除了北京、贵州、海南等地外,其他地方也应及时跟进,将科级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提上议程。
在所有的干部一视同仁—都要“晒家底”之后,还有一些现实问题必须审视。于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而言,一套完善的程序应包括申报、核实、公开、监督、问责这五个环节。在申报之后,必要的核实不可或缺,注重保持信息公开也是应有之义,加强对干部的监管同样是必须课。做好了这些之外,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官员的个人事项报告不属实,应及时启动问责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必要的震慑力,也才能更好地杜绝“小官巨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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