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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男子盗六百多个井盖箅子当废品卖,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2017年06月29日 10:16:3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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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及时进行了补装,目前未发现有人员受伤害的情况,井盖、雨水箅子也再未被盗。”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老王望着窗外乌云密布,有些不放心,特地给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打去电话,得到肯定答复后,心才放了下来。这份忧心源于他承办的一个让人触目惊心的案子:辖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664个井盖、雨水箅子被盗!

  井盖箅子屡屡不翼而飞

  “济宁大道与公主路交叉口往北100米处,路两侧24个雨水箅子被盗。”

  “许庄街道办事处京杭路与荷花路西边路两侧25个雨水箅子被盗。”

  ……

  2015年5月起,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接连收到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和道路施工单位有关井盖、雨水箅子被盗的报警。

  “雨水箅子盖在约1.5米深的雨水沟上,排水井盖盖在深达4.4米的排水井上。一旦丢失,泥土杂物很容易堵塞排水管,还会危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滨河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经理老刘说,这些井盖箅子已经是第二次失窃,第一次丢失后,他们及时补装了新的铸铁井盖箅子,但没过多久又被盗走。

  这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派出所民警加强了夜间巡查。然而,雨水箅子丢失路段涉及太白湖新区的滨湖大道、知音路、至圣路、北湖大道、车站南路、京杭路、济安桥路、公主路和运河路等,范围十分大,且盗贼作案时间均在凌晨,给抓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公安人员凌晨抓获嫌疑人

  2016年3月3日凌晨3点左右,太白湖新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小韩和同事配合派出所民警进行例行夜间巡逻。当巡查到公主路和圣贤路交叉口以南时,他们发现路边的雨水箅子被撬开后放在原地,下车仔细一看,旁边还堆放着二十来个,可现场并没有发现可疑人员。

  “我们判断犯罪分子应该就在附近,于是没有急于勘查现场、提取证据,而是调转车头来到正在施工的常利路上。”小韩回忆说。

  不一会儿,他们果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骑着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车上装满了雨水箅子。于是赶紧开车过去,民警向该男子喊话,表明身份,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

  该男子非但没停车,反而加速疯狂逃窜。后来他发现骑摩托车逃脱不了汽车的追赶,于是决定弃车逃跑。摩托车还没停稳,他就慌忙从车上跳下来,结果一个趔趄摔倒在地,被当场抓住。经过清点,该男子的摩托车上装有14套雨水箅子。

  经询问,这名男子名叫陈建华,山东滕州人。据他交代,同时作案的还有一个叫常东庆的人,他们每隔两三天或者四五天,最长相隔二十天就来偷一回。具体偷了多少次,自己也记不清了。

  当天下午,常东庆听陈建华的妻子说陈建华被警察抓住,开始惴惴不安起来。次日上午,心存侥幸的他到派出所附近试图打探案情,不料自投罗网,被当场抓获。

  “这次偷的多,一车拉不了。陈建华先拉着十几个雨水箅子去卖,我等他回来拉第二趟时再一起走。”据常东庆交代,当晚他在原地等了一个多小时不见陈建华回来,打手机发现关机,就预感可能出事了。

  偷箅子只为补贴家用

  常东庆小学肄业后在微山老家务农,十多年前搬到济宁,与陈建华在建筑工地上拾钢筋时相识。两年前,为了拉货方便,两人合伙买了辆三轮摩托车。

  “我在五里屯收废品的‘刘老板’那里看见他收的雨水箅子,就问他什么价格,他说3毛钱左右一斤。我看到滨湖路上的雨水箅子都是铁的,正在安装,很好偷,就找到陈建华,提议去偷雨水箅子。2015年5月18日,我们偷了十五六个雨水箅子,除去油钱,每人各分得40多元。”回想起第一次盗窃的经过,常东庆记得非常清楚。对于盗窃的目的,他说是为了补贴家用。

  每次盗窃前,常东庆和陈建华都是提前电话联系好,由陈建华开着摩托车接上常东庆来到太白湖新区,一起将雨水箅子撬开后装到摩托车上,然后直接运走去卖。

  因为之前经常在“刘老板”那里卖废品,出于安全,他们将盗窃来的井盖和雨水箅子全都卖给了“刘老板”。

  这个被称为“刘老板”的人叫刘敦义,1977年出生,从事个体废品收购,2016年3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

  经审查,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3日案发,常东庆、陈建华共实施盗窃20余次,窃取井盖、雨水箅子664个,全部低价卖给了刘敦义。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窃取的井盖、雨水箅子价值13万余元。

  刘敦义为赚取差价,明知上述井盖、雨水箅子系常东庆、陈建华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并加价卖给他人,予以掩饰、隐瞒。

  2016年10月31日,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2017年2月19日,该区法院审理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常东庆、陈建华有期徒刑六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敦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常东庆、陈建华、刘敦义依法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刘敦义提出上诉。6月10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一年不到,偷了664个井盖箅子 山东济宁:被告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六年》)

[责任编辑:郭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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