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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开放大陆资金来台投资不动产(2002.08.08)

2007-08-01 13:1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北京(2002年)8月8日消息:台北讯,台湾“行政院”今天核定开放祖国大陆资金来台投资不动产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公司,未来可来台取得或投资不动产。这项办法将自十日起生效。

  “中央社”消息说,基于“安全”的考量,台湾当局对于大陆资金投资台湾不动产将采“总量管制”的安全控管方式,渔矿业用地以及军事要塞则不在投资许可范围。


  台湾“内政部”今天公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办法中所谓的大陆资金包括三种型态,分别是:

  一、大陆地区人民(自然人),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二、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基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陆资公司)为供业务需要,得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三、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陆资公司,在台湾地区从事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的投资,因关系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需先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同意并获许可,再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报“内政部”许可。

  对于申请的大陆投资者,“内政部”表示将采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整体会同审查。

  至于所谓的“总量”标准如何,“内政部”强调将视实际情况决定,短期内应该还不会有这些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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