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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2004.12.14)

2007-08-01 13:2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第 1 条 本准则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开发行公司编制财务预测,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本准则未规定者,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另有规定者外,应依财团法人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 (以下简称财务会计准则公报) 第十六号办理。

  第 3 条 公开发行公司规划及编制财务预测,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立完整书面预算制度,按月编制现金、生产、销售、成本及资本预算,以为编制财务预测之参考。
  二、本诚信原则建立合理适当之假设,并尽专业上应有之注意,适当揭露有关信息。
  三、审慎合理规划现金及资本预算,作为编制财务预测之基础,如现金增资、发行公司债、举借长期债务或购置及处分重大资产等。

  第 4 条 财务预测编制完成后,应提报董事会通过。但因有第六条情事未及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得补提董事会追认。

  第 5 条 公开发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开财务预测:
  一、简式财务预测:依第二章规定公开重要项目之预测信息。
  二、完整式财务预测:依第三章规定以基本财务报表完整格式公开之预测信息。

  第 6 条 公开发行公司未依本准则所定方式,而于新闻、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其它传播媒体,或于业绩发表会、记者会或其它场所发布营业收入或获利之预测性信息者,本会得请公司依第三章规定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

  第 7 条 公开发行公司依第五条公开财务预测者,应于公开日起二日内申报。
  公开发行公司因有第六条规定情事而须公开财务预测者,应于编制通知到达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申报。

  第 8 条 公开发行公司依本准则规定公开财务预测者,得于公司网站公告,并应同时以电子档案方式传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第 9 条 公开发行公司编制财务预测,应提供营业收入、营业毛利、营业费用、营业利益、税前损益、每股盈余及取得或处分重大资产等预测信息及会计政策与财务报告一致性之说明;各项目之金额得以单一数字或区间估计表达,且须说明其基本假设及相关估计基础。
  公开发行公司更新 (正) 财务预测者,除应依前项规定内容揭露外,尚应增加揭露其更新 (正) 之原由及对预测信息之影响。
  财务预测信息由公开发行公司自行决定公开时点,预测涵盖期间至少一季,但得以季为单位公开超过一季之预测信息。
  公开发行公司如于期中始公开财务预测,应列示截至前一季止经会计师核阅 (查核) 或自行结算数字。

  第 10 条 依本章规定公开财务预测者,应将前条规定之内容完整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财务预测编制原因及编制完成日期。
  二、董事会通过日期。
  三、财务预测涵盖之期间。
  四、下列各项目之预测数及截至前一季止之实际数:
  (一) 营业收入
  (二) 营业毛利
  (三) 营业费用
  (四) 营业利益
  (五) 税前损益
  (六) 每股盈余
  (七) 取得或处分重大资产
  五、重要基本假设及估计基础之汇总说明及会计政策与财务报告一致性之说明。
  六、企业之财务预测系属估计,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之声明。
  七、财务预测如为更新 (正) 者,其更新 (正) 之原由及对预测信息之影响。

  第 11 条 依本章规定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应随时评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设变动对财务预测结果之影响,并据以决定是否有更新财务预测之必要。
  依本章规定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于发现财务预测有错误,可能误导使用者之判断时,应更正财务预测。

  第 12 条 依本章规定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更新 (正) 财务预测时,应依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 13 条 公开发行公司编制财务预测应参照历史性基本财务报表之完整格式,按单一金额表达,并将最近二年度财务报表与本年度财务预测并列。
  公开发行公司编制更新 (正) 财务预测时,应将最近二年度财务报表、更新 (正) 前财务预测与更新 (正) 后财务预测并列。
  公开发行公司编制或更新 (正) 当年度财务预测时,前一年度之财务报表如未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完竣,以自行结算数字列示,应以明显之字样揭露未经查核。

  第 14 条 财务预测表达之内容除预计财务报表外,尚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财务预测编制原因及编制完成日期。
  二、企业之财务预测系属估计,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之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之汇总说明。
  四、重要基本假设之汇总说明。
  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及税前损益各季之预测数,公司如于期中始公开当年度财务预测,公开前各季之资料,应以实际数列示。
  特殊行业无营业毛利科目者,以营业利益代之。
  六、前一次财务预测所含预计损益表之实际达成情形及受惩处纪录,包括:
  (一) 原预测数、历次修正数与实际数之对照比较。
  (二) 税前损益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原因之分析说明。
  (三) 原预测数发布日期、历次修正日期、原由及其影响金额。
  (四) 财务预测经本会处以纠正或经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处记缺失之原因及其改善情况。
  七、截至财务预测编制完成日前一季止,本年度财务预测之达成情形,前一季之财务报表如未经会计师查核 (核阅) ,以自行结算数字列示,应以明显字样揭露未经查核 (核阅) 。
  八、编制更新财务预测者,应再增加下列项目:
  (一) 逐项分析更新前后基本假设变动之情形及原因。
  (二) 对营业毛利、营业损益、税前损益与每股盈余之影响。
  (三) 更新前后营业毛利变动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按主要产品项目逐项作价量分析。
  九、编制更正财务预测者,应说明错误之原由、性质及对营业毛利、营业损益与税前损益之影响。
  前项预计损益表之内容,至少应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营业费用、营业损益、营业外收支、税前损益、所得税、税后损益及每股盈余等项目。

  第 15 条 财务预测所揭露之重要基本假设汇总说明,除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第二十三段规定办理外,并应再充分揭露下列事项:
  一、对预测结果相当敏感或产生差异可能性很高之重要基本假设如汇率、利率、主要原料成本等,应说明预估依据,及其敏感度分析。
  二、公司各主要商品 (服务) 之销售量、售价及成本等基本假设,所依据数据之来源及相关比例数字 (如市场未来供需状况、成长性及市场占有率等) 。
  三、长期投资采权益法评价预估认列之投资损益,其被投资公司名称、持股比例、预估认列之投资损益金额及认列上开投资损益之依据。所认列各投资损益之金额达预估税前损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响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应揭露被投资公司是否依据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编制财务预测。
  四、预估处分长期投资或不动产损益达预估税前损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响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应揭露预计处分长期投资项目或不动产之座落、账面成本、处分价格之决定依据、签约或申购情形及  可于本年度认列收益之具体证据等信息。
  五、预估办理现金增资、发行公司债或私募有价证券者,应揭露计划之重要内容,如资金来源、计划项目、预定进度及预计可能产生效益等,暨对财务报表有关项目之影响。

  第 16 条 财务预测得经会计师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核阅。
  财务预测依前项委托会计师核阅者,应委由查核签证财务报告之会计师核阅。但变更会计师系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调整者,不在此限。

  第 17 条 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之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财务预测编制原因及编制完成日期。
  二、如有会计师核阅者,其核阅报告之意见类型,若会计师系出具非标准式之核阅报告,尚须包括其说明段及结论段。
  三、财务预测 (包括修正数及原预测数) 及前期历史性资料,包括:
  (一) 简明资产负债表
  (二) 简明损益表
  四、以明显字体之字样标明本数据系属预测性质,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详细内容应再参阅重要会计政策及基本假设汇总 。
  五、财务预测如有更新 (正) 或重编者,其更新 (正) 或重编之原由及对预测信息之影响。

  第 18 条 已公开本年度财务预测之公司,于公告季、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时,应一并公告预计损益表原编制日期、历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该期财务报告止,与财务预测年度预测数相较之年度达标率及与截至当季预测数相较之季达成率。

  第 19 条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编财务预测,如重编前财务预测已经会计师核阅者,并应洽会计师核阅后公告申报:
  一、财务预测之公告申报日期距编制日期达一个月以上者。
  二、变更签证会计师者。但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调整者,不在此限。
  财务预测编制所依据之基本假设如未发生重大变动,经公司管理当局出具基本假设有效声明,如重编前财务预测已经会计师核阅者,并应洽会计师就基本假设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动表示意见后,于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申报者,得免依前项规定重编财务预测。
  公司管理当局为前项评估时,应就财务预测实际达成情形重新评估其基本假设之适当性。

  第 20 条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应随时评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设变动对财务预测结果之影响,并按月就营运结果分析其达成情形并评估有无更新财务预测之必要;当编制财务预测所依据之关键因素或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税前损益金额变动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公司应依规定更新财务预测。
  公司发生于财务预测编制时未能合理规划并编入之偶发事项,如重大灾害损失等,如该偶发事项对财务预测结果之影响达前项应更新财务预测之标准时,亦应依规定程序更新财务预测。

  第 21 条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经发现财务预测有错误,可能误导使用者之判断时,应更正财务预测。
  公开发行公司编制财务预测,对于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编制时可合理规划之事项,于财务预测发布后之增删或修正,视为基本假设发生错误处理。但已于申报最近期财务报告时适时更新财务预测者,不在此限。

  第 22 条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经发现财务预测应重编或须更新 (正) 时,应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公告申报说明原财务预测编制完成日期、如有会计师核阅者,其核阅日期,所发现基本假设重大变动或发生错误致原发布信息已不适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对预计损益表各重要科目之影响金额,并于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申报重编或更新 (正) 后财务预测,如重编或更新 (正)前财务预测已经会计师核阅者,重编或更新 (正) 后亦应经会计师核阅。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未达应更新标准而仍决定更新者,除应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并应公告申报未达更新标准但仍决定更新之理由。

  第 23 条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应按季比较税前损益之实际数与预测数;截至当季止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于申报当期财务报告时,应就财务预测实际达成情形,重新评估其基本假设之适当性及检讨剩余月份之因应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说明未更新财务预测之依据,如财务预测已经会计师核阅者,并应洽请会计师就未更新依据之合理性表示意见后一并公告并申报本会。

  第 24 条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公告申报预计损益表 (含原预测数及历次修正数) 之达成情形及差异原因。
  公司公告申报前项达成情形时,如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查核,应以明显之字样揭露未经会计师查核;另如有其它重大不确定项目可能影响达成情形者,应一并列示各该项目及其可能产生差异之原因与影响。

  第 25 条 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于公告申报年度财务报告时,税前损益之实际数与预测数或与依第二十四条公告申报之预计损益表达成情形差异变动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应公告申报差异金额及原因,如财务预测已经会计师核阅者,并应洽请会计师就公司说明内容之合理性表示意见后,并同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并申报本会。上开说明资料,应列为营业报告书内容之一部分,提报股东会。

  第 26 条 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得免编制合并财务预测。

  第 27 条 财务预测之公告申报,应同时抄送财团法人台湾地区“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供公众阅览。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者,并应抄送“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并应抄送财团法人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第 2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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