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管会14日公布修正的《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明订赴大陆地区投资证券公司的许可要件。在资格条件方面,包括净值高于新台币70亿元且净值大于实收资本额、一定期间内未受金管会处分,未经证交所、柜买中心及期交所处置,及最近三个月自有资本适足比率高于200%。
投资限额则是,不得超过证券商净值的10%;持股比率不得低于大陆证券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5%。为避免对台湾证券市场产生过大冲击,限制证券商投资的大陆证券公司,不得对台湾地区个人及事业提供服务;在台证券商不得受托买卖大陆地区的有价证券,也不得推介台湾地区投资人投资大陆证券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与大陆地区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潇凝)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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