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台湾地区相关规定  > 正文

关于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项目的规定

2007-08-01 14:1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背景:据台“立法院”在2003年10月29日三读通过的“两岸关系条例修正案”,“陆委会”于2003年12月1日举行会议通过3项与“两岸条例修正案”相关的“子法”。其中的“大陆物品劳动服务在台从事广告的管理办法草案”经“行政院”核定,在2004年1月1日公布实施。

  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项目  

     至于“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项目是,一、招揽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于大陆地区投资;二、不动产开发及交易;三、婚姻媒合;四、专门职业服务,依法令有限制广告活动者;五、未经许可的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已许可后经撤销或废止许可者,亦同;六、依其它法令规定,不得从事广告活动者。

  能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项目

  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项目为,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准许输入的大陆地区物品;二、依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取得许可的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或广播电视节目;三、台湾地区旅行业于大陆地区办理的观光活动业务。


(来源:华夏经纬网转载中国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相关阅读: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