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项目
至于“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项目是,一、招揽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于大陆地区投资;二、不动产开发及交易;三、婚姻媒合;四、专门职业服务,依法令有限制广告活动者;五、未经许可的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已许可后经撤销或废止许可者,亦同;六、依其它法令规定,不得从事广告活动者。
能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项目
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项目为,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准许输入的大陆地区物品;二、依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取得许可的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或广播电视节目;三、台湾地区旅行业于大陆地区办理的观光活动业务。
(来源:华夏经纬网转载中国网)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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