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以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谋保障两地区人民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提供服务时,得酌收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为会达成前条所定之宗旨,办理及接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境案件之收件、核转及有关证件之签发补发等事宜。
二、大陆地区文书之验证、身分关系之证明、协助诉讼文书之送达及两地人犯之遣返等事宜。
三、大陆地区经贸资讯之搜集、发布;间接贸易、投资及其争议之协调处理等事宜。
四、两地区人民有关文化交流之事宜。
五、协助保障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停留期间之合法权益。
六、两地区人民往来有关咨询服务事宜。
七、政府委托办理之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並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
第五条 本会基金来源,由捐助人五十三人共捐助新台币陸億柒仟万元成立之。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基金运用之孳息。
二、委托收益。
三、政府或民间捐赠。
四、依本章程第二条但书所收取之费用。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设董事会,为本会之决策机构,掌理基金之筹募、保管及运用,秘书长之任免,工作方针之核定,业务计划及预算之审议等事宜。
第七条 本会董事会置董事四十三人。第一届董事由捐助人选聘之。
本会置董事长一人,综理业务,对外代表本会。置副董事长一至三人,襄助董事长处理会务。均由董事互选之。
本会置名誉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敦聘德高望重之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均为无给职,但得酌支交通费。
第八条 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遇有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缺时,得由本届董事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期为限。
第九条 每届董事会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推选次届董事人选。新任董事会于上届任满之日成立,并依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选举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董事长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长代理之。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缺席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得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之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并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十二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条所定之会议时,得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职务。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长会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秘书长承董事会之命,综理本会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置副秘书长一至三人,主任秘书一人,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办理第三条所定业务:
一、秘书处
二、文化服务处
三、经贸服务处
四、法律服务处
五、旅行服务处
六、综合服务处
各处置处长一人,视业务繁简,得置副处长一至二人,专员、组员、办事员、雇员若干人,并得于处下分科办事,本会视需要得设人事室及会计室。
本会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立之分事务所各置主任一人,视业务繁简,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他人员配置得比照前项办理之。
第二项及第三项所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事聘任之。其职掌及人员分配,另以职掌表及编制表定之。
第十六条 本会置监事六人,由捐助人选聘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财务状况之监督及决算表册之查核等事宜。
第十七条 监事之任期、缺任、给与及次届监事之产生等,均准用本章程有关董事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本会得因业务需要,由秘书长提请董事长同意聘任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删除)。
【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
第廿条 本会之会计年度,与政府之会计年度同。
第廿一条 本会秘书长应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拟定业务计划及预算,提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廿二条 本会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基金保管及运用报告、暨全年度决算,提报董事会通过后,送请监事核准。
第廿三条 本会年度经办业务及基金收支平衡表,均应依法向主管机关报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廿四条 本会因情势变更,致不通达捐助目的时,得依法报经主管机关许可后,解散之。
本会解散后,应依法办理清算。其剩余财产,归属国库。
第廿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宜,依有关法今规定办理之。
本章程于1990年11月21日经董事会通过订定,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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