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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台当局积极管理政策 台提高大陆观光客旅行业保证金(2006.03.22)

2007-08-01 14:5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当局2006年3月22日公布了所谓“积极管理、有效开放”配套机制方案。因应开放第一类大陆旅客赴台的强化措施,台“交通部”观光局指出,将全面提高旅行业接待大陆旅客保证金额度,从新台币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交通部”观光局长许文圣表示,大陆旅客脱团滞留从原先的“记点处分”改为“扣缴保证金”,每一人扣款新台币20万元,情节重大者将予吊销执照。

        许文圣表示,涉及强化第二类、第三类大陆旅客安全管理,观光局已自2004年9月起协调台湾“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台联合会(全联会)”强化自律机制,暂停接待福建省及河北省(不含北京、天津市)旅客,以及非属于公司旅游,且未与亲属同行的30岁以下散客;另外,也暂停受理广东省旅行社中介的散客。他并指出,针对第二类、第三类大陆旅客部分,“入出境管理局”全面加强书面审查作业,防止变造及隐匿信息的案件,并由航空警察局加强“入境”抽验。

        至于提升大陆旅行团品质,许文圣说,“交通部”将协调“全联会”订定旅行业自律公约,持续强化相关自律条款,并要求业者确实遵行。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赋予“全联会”“自律公约处分权”,强化业者自律功能。在改善通报系统运作部分,观光局完成建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计算机通报系统”,将各项大陆人民赴台案件申请书及行程等文件数字化,提供“陆委会”、“警政署”单位控管。

        许文圣指出,上述新采行的管理措施,已先与旅行业者沟通并取得共识;“陆委会主委”吴钊燮说,奉“行政院长”苏贞昌指示,如果有旅行社发生违规情节严重的情况,当局必要时会采取吊销执照的手段。至于大陆旅客身分查核及相关管理机制,因涉及两岸协商,“陆委会”已会同“交通部”将上述事项纳入整体两岸协商规划,并将配合协商进度办理。
 

(来源:华夏经纬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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