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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规定:大陆人继承台湾遗产不得超过50万(2001.06.19)

2007-08-01 15:0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财政部"表示,在台湾没有子女的单身汉,如果有大陆配偶,其遗产应由大陆配偶与第二顺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如果父母已经过世,则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而不是由大陆配偶一人独自继承,且大陆配偶继承的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约为50万人民币)。
  
  台湾"财政部"表示,最近经常有单身荣民的同居家属询问有关荣民滞留在大陆的配偶是否能独自继承全部遗产,以及应检附哪些证明文件申报遗产税。依台湾现行"民法"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位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即遗产的继承是由配偶与各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由于该荣民没有直系血亲卑亲属,大陆配偶应与第二顺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如果已无父母,则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而非一人独自继承。此外,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被继承人(指该荣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约为50万人民币)。
  
  超过部分,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没有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的继承人;台湾地区没有继承人者,归属"国库"。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在继承开始起3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拋弃其继承权。另向法院为继承的表示时,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一、声请书。二、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三、符合继承人身分的证明文件。
  
  
(来源:中国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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