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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修改法例条文:夫妻间要保障有零用钱可花(2002.05.16)

2007-08-01 15:1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香港(2002年)5月17日消息:台北讯,台湾当局“立法院”昨天初审通过法例中关于夫妻财产的重要修正条文,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费用之外,得协议一定数额的金钱供“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妇”自由处分。另外,新修正的条文中还增订了“防二奶条款”。

     当局“立法院”昨天将相关法案中原有的“自由处分金”改为“家庭生活费用剩余零用金”,明定:夫妻在家庭生活费用之外,得协议一定数额金钱供夫或妻自由处分。若双方对零用金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依实际状况订定金额,保障没有出外工作在家做家事的夫妻一方有自己的零用钱。

     但基于“法不入家门”的原则,该条文也没有订定任何强制性条款。

     在新修正的夫妻财产制中,当局废除了原先的“特有财产”、“联合财产”名称,改用“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并约定财产制分“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两部分。

     据悉,新修正的条文还增订了一条“防二奶条款”,规定:夫妻一方不当减少婚后财产,对配偶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侵害之嫌时,配偶得向法院请求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修正的条文也规定,夫妻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时,其中一方可以申请“提前清算”改用夫妻分别财产制。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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