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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放宽低收入家庭大陆配偶工作许可条件(2003.01.13)

2007-08-01 15:3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14日消息 考虑到部分经济环境较差的两岸通婚家庭生活需求,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昨天(2003年1月13日)宣布,放宽尚未取得居留权的大陆配偶申请工作许可条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于新台币一万四千六百零七元的较低收入家庭,即日起大陆配偶可申请在台工作。

     据台湾媒体报道,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大陆配偶必须先取得居留权才能在台工作,其它尚未取得居留权和身份证的大陆配偶必须为低收入户,或台湾配偶年满六十五岁、或属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罹患重大疾病或重伤等特定对象,才许可申请工作。

     然而低收入户的标准各县市标准不一,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于一万三千元即视为低收入户,澎湖却要低于六千元才能申请低收入户证明;而且低收入户的计算标准未扣除大陆配偶收入,往往大陆配偶一出外工作即丧失资格。

     经大陆配偶多方陈情,“劳委会”完成“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有关条文修正,放宽已提出在台居留申请、但尚未取得居留权的大陆配偶申请工作许可的条件。

     据报道,新计算标准“不计入大陆地区配偶收入”,且只要“全户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标准”。

     “劳委会”指出,依“主计处”发布的“台湾地区家庭收支调查报告”计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只要不超过一万四千六百零七元即符合标准,且适用于全台各县市。

     举例来说,全户共同生活者若仅有夫妻两人,无论大陆配偶是否有收入,只要税务机关发给的缴税证明显示,全户平均每月收入低于二万九千二百一十四元,大陆配偶即可申请工作许可。(晨风)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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