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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通过大陆人士赴台工作办法 最长四年(2003.01.27)

2007-08-01 15:4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际委会”2003年1月27日上午通过了“跨国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开放“跨国企业”未来可邀请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受训、商务访问等商务活动,也可让大陆人士来台工作,最长可停留4年。 
    
  据台湾媒体综合报道称,会议也通过了“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修正案,同意开放大陆简体字书在台贩售。

     据了解,这个“办法”有关审理申请案件,由原先须于预定来台之日2个月前提出申请,已修改简化为10个工作日,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5个工作天前提出;此外,对于台湾岛内营业达一定规模的企业,也可依许可办法以“专家履约”和“商务访问”二项事由邀请大陆人才来台。

     据悉,本“办法草案”在讨论通过后,近期内将报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再发布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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