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按照“性骚扰防治法”规定,口头、肢体的侮辱或不当骚扰行为(如碰触身体、言语带有性别歧视);非你情我愿、以交换利益为主的性活动(如上司利用权势要求性服务);公开展示宣传品冒犯他人(如强迫别人看色情片、寄送色情图片或文章)等,都算是性骚扰。
“性骚扰防治法”规定,台湾地区各县市政府依规定应设立性骚扰防治委员会;机关、部队、学校、机构等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上者,应设立性侵害申诉渠道,30人以上者须公开宣示防治措施,否则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次数连续处罚。性骚扰被害人除可依相关“法律”请求协助外,还可在事件发生后1年内,向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或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来源:新华网)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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