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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三读修正“精神卫生法”(2007.6.5)

2007-08-01 15:4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5日消息 为了进一步保障精神病人权益,台“立法院”三读修正“精神卫生法”,规定媒体报道精神病患的新闻时,不得出现“疯汉”、“人魔”、“不定时炸弹”等歧视性的负面字眼,否则最高将罚50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修正“精神卫生法”,内容大幅翻修,除提升精神病人的工作、教育与隐私权,并确立通报机关的权责归属,也将“反歧视”观念纳入“修法”意旨,明文禁止媒体使用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歧视性的称呼,或误导民众对病人产生歧视,否则将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并可连续处罚。

  台当局“卫生署”表示,将会比照传染病、自杀新闻的报道,邀集媒体、专家讨论,明确订出报道准则。

  国民党“立委”朱俊晓表示,“精神卫生法”大翻修,提升了病人的工作、教育与隐私权,将世界卫生组织的反歧视概念纳入此次“修法”,盼各级政府日后能加强对精神病患的照顾,也不要再污名化精神病患。

  民进党“立委”黄淑英表示,希望不要再加深社会对精神病患的负面印象,“我们对精神病患已经不是持很正面或尊重的态度,又常常有负面报道,好像精神病患就是不正常,就是会杀人放火,不要用这种错误的刻板印象一直去歧视精神病患”。

  此外,过去精神病人因为心智能力障碍,被诱骗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精神病人被家人监禁甚至关在笼子里更是时有所闻。台“立法院”“修法”也明定不得对病人遗弃、身心虐待、留置于易发生危险的环境、强迫或诱骗病人结婚、犯罪或不正当的行为。(周先)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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