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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拟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哺乳任何人不得干扰

2008-05-29 13: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北市议会昨天一读通过“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明文规定“公共场所哺乳,任何人不得有禁止、驱离或其它干扰的行为,否则罚款新台币五千元到三万元。”最快可能今年底前实施。

  据“中央社”报道,法案主要提案人、台北市议员周柏雅表示,包括警察在内也不得驱赶,否则照罚。

  台北市议会一读通过的“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最主要条文包括第四条“妇女于本市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时应予尊重,任何人不得有禁止、驱离或其它干扰其哺育母乳之行为。”罚则为新台币五千元到三万元。

  第五条“本市员工人数一百人以上的政府机关、学校、二十床以上的医院、火车站、客运转运站、航空站及捷运转运站、楼地板面积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百货公司,及其它经主管机关 (卫生局)认定有必要并指定公告的场所,必须设置哺乳室。”未设者罚款一千元到五千元,并得连续处罚。

  周柏雅表示,台北市议会法规委员会一读通过这项法案后,可望于六月进入二读,若在六月底完成三读,将在公告三个月后实施,最快年底前实施。

  周柏雅指出,立法最主要的用意是,哺乳是基本人权,不仅是婴儿的基本人权,也是母亲的基本人权,要给予尊重。

[责任编辑: 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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