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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坚持“实名”拟禁止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3-09-12 10:25 来源:新华社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有哪些规定?与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又有哪些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坚持网店“实名制”原则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定基本未变,但更为清晰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谈到实行“实名制”的原因,工商总局表示,目的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但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除此之外,禁止网上“无照经营”。

  拟禁止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考虑到目前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网络市场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外,拟禁止从事以下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有望增加

  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其中一项为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提前予以公示;拟终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也应提前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

  工商总局表示,新增这些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拟提高罚款额度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

  如: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总局表示,此举旨在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成本,促使经营者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守法经营。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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