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2月11日在其网站公开2014年首个处罚书:当事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公司因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被保监局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经理王清友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个在2014年1月26日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称,2013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黑龙江保监局对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
处罚书称,该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海伦支公司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及合同复制件、王清友任职文件复制件、保单复制件、系统内保费收取情况打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制件、行政许可资料回执及补正单复制件等证据证明。
处罚书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及王清友陈述申辩称:一是原租用的房屋突然出售,为搞好售后服务及理赔工作,不得已变更经营场所。二是当事人积极整改,新经营场所已于2013年年底前获得保监局批准。三是当事人近年来一贯合规经营,本次违规属初犯。四是目前公司费用紧张,王清友身体不好,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一)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必须经监管机构批准,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二)当事人在监管机构检查后整改,不构成检查前主动整改,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三)对当事人的处罚已经考虑其首次违法的情节。(四)对该公司及责任人的处罚裁量主要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济困难并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综上,黑龙江保监局对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及王清友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阳光财险海伦支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清友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王清友给予警告、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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