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将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认为窝窝团未经许可利用网络销售的“完美芦荟胶”属于侵权商品,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
完美公司诉称,1999年,完美公司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通过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2009年该商标获得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随着多年的努力经营,公司生产的标有该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颇受欢迎。
2013年,完美公司发现窝窝团网站以人民币8.8元/支或8.9元/支等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经完美公司查证,窝窝团销售的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
完美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窝窝团网站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故要求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5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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