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又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之日(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为什么要实施《处罚办法》,《处罚办法》又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怎样的界定与保护?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对此进行了解读。
“反悔权”将获得更多保障
“去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网购消费者‘反悔权’: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换货。”杨红灿说,消费者的“反悔权”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对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电商企业和网店经营者恣意扩大不适用退货商品范围,单方制定的退货标准过于严苛,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处罚办法》细化了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杨红灿说,比如出现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等情形并超过15天的,视为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依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此外,“霸王条款”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处罚办法》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除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和“格式合同”外,《处罚办法》对新《消法》中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方面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了具体细化,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