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4月10号,苹果公司的新产品apple watch预约发售,各地的苹果粉丝们一大早就来到了当地苹果的官方零售店来一睹它的风采。但是有浙江杭州的顾客向反映,就在发售当天, 位于杭州西湖的一家苹果公司零售店贴出了一则特别的告示,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这块告示上面写道,进入苹果公司零售店,即表示你接受并同意苹果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在任何媒体上永久使用你的录音和肖像。也就是说只要顾客踏入商店,店方就可以对顾客随意进行录音和拍摄,以后苹果在任何媒体上使用这些肖像或者声音,顾客即表示已经知情并同意。但有消费者置疑,这则告示有着霸王条款的意味。
其实,早在2012年,中消协曾多次炮轰苹果维修合约中的霸王条款,最终在多方压力之下,苹果公司低头妥协。然而霸王条款虽频遭打击,却屡屡“改头换面”“兴风作浪”,成了消费者维权“硬骨头”。那么这一次苹果零售店又在打什么主意,为何要摄录进店消费者的影像和声音呢?苹果公司又是否有权这么做呢?
昨天(12号)上午10点,苹果西湖零售店的营业情况依然火爆,大厅右侧大量的市民排队接受试戴的现场预约。而那以块苹果店贴出的长和宽大约为40CM的黑底白字的告示,就立在零售店大门右侧的玻璃门内。上面是这样说的:“请注意:今天光临Apple Store零售店的顾客,您的声音和肖像可能会被摄录。进入Apple Store 零售店,即表示您接受并且同意Apple Inc(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作伙伴在任何媒体上永久使用您的录音和肖像。”
然而苹果店的店员几乎不会刻意提醒前来消费的顾客,这则告示的存在。而来来往往的顾客,也很少有人能够注意到这则告示,即使注意到了上所写的内容,一些顾客也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太在意。
记者:您看到这个牌子了吗?
市民:什么牌子?
记者:就是这个,这个您怎么看?
市民:无所谓了哇,没什么东西。
记者:你看到旁边的这个牌子了吗?
市民:没有,哦哦这个啊,一般也不会注意这方面的东西吧?
记者;您看到这个牌子了吗?这个您知道嘛?
市民:无所谓阿,没什么。
但是也有部分顾客表示,苹果店的这种做法让他们感到有些不满。还有一些顾客声称,苹果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市民:这个我觉的这个是应该侵权了吧?
记者:您都不知道这个消息这个告示吧?
市民:是的啊,之前没看到。
记者:如果您的肖像被用到媒体上或者苹果公司的宣传上,您怎么看?
市民:只要不是太特写就没什么大问题,但是还是觉得有点儿不舒服。
市民:我觉得涉及到个人隐私什么的,应该会比较介意。
那么,苹果公司为何要摄录消费者的肖像以及声音呢?这些被拍摄的照片以及声音,又将会被作何使用?杭州苹果旗舰店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因为苹果新款智能手表刚刚上市,可能会有前来采访顾客体验的各路媒体在现场进行拍照。而苹果零售店竖的这块牌子,仅仅是作为一个提醒。苹果公司自身并不会轻易拍摄或者使用顾客的照片。
记者:我们随时会被摄录到吗?
工作人员:这个没那么夸张啊,可能会有媒体在这边拍照,媒体拍照完了以后可能会在一些公开的地方播放,但是有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人像会被媒体拍摄到。
记者:不是我们店里面要用什么的?
工作人员:不是,我们店里面没有这方面摄影的这些东西的。
但是另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则不太一样。她表示,对于苹果是否会使用消费者的照片的问题,她“给不出很好的办法来回答”。在记者的反复追问下,她才点头承认了苹果公司也许会用到消费者的照片以及声音。
工作人员:那个公告对吧,那个如果有媒体的话,有可能会被拍摄到。
记者:我的意思是,咱们苹果店会拍吗?
工作人员:我们不会轻易拿顾客的照片出去,轻易……可能我没办法很好的回答你的问题。
记者:那个告示不是说苹果店也会用吗,合作伙伴也会用,我们的照片会被用到吗?
工作人员:您是担心您的照片被公布出去吗?如果您看到拿着相机的人就离得远一些比较好呗。
记者:也包括我们的苹果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这个我真的没法回答你。
看来,苹果零售店的工作人员,对于“是否摄录过进店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声音”这个问题,并没有给出统一的说法。作为杭州最大的苹果零售店,苹果公司是否有权利通过在门口竖立一张告示,就可以默认获取消费者的肖像以及声音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涌表示,苹果商店所贴告示,的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并没有相应法律效应。退一步讲,消费者就算进入到了门店中,也不代表就同意了该告示中所规定的内容。
王涌:这个告示问题很大,这个告示在民法上,就算是构成了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合同,但是这个属于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比如说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个呢,可以说,这个也不算是一个合同,因为消费者光临你的门店,其实没有和你达成任何合同。如果没有和你达成合同,你就自己单方面树立一个告示牌子,这个是属于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进入了您的门店,也不代表就视为同意你的这个牌子。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没有对你使用消费者的肖像权,做出任何的肯定。这个牌子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所以它无权使用。
那么,这样的一个店堂告示,具体侵犯了消费者的那些合法权益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给出了他的分析。
邱宝昌:经营者的这种做法呢,就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和新消法26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里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名誉权、肖像权这种人格权利。如果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肖像,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只想到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缺消费者的权益,那么自身要获利的目的达不到,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昨天上午,记者致电了苹果公司的媒体联络热线,并且在其官方网站的上,进行了咨询和留言。但是截止到发稿前,苹果公司并没有对此进行任何回应。
对于那些因霸王条款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消费者最后的救济途径就是诉讼。但这种事后矫正,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无法消除“霸王条款”对消费者的感情伤害。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但要让这样的“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一是要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主动维权;二是光靠消费者自身或是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远远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吴喆华 王逸群 浙江台记者严哲
[责任编辑: 王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