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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被代言盱眙龙虾 告两饭店获赔9万元

2015-07-22 10:57 来源:解放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张静露)前天下午,杨浦区法院对品味食尚酒楼与尚尚来餐饮有限公司侵犯演员王宝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饭店赔偿王宝强损失合计9万元,并需在餐馆内部张贴公告赔礼道歉。

  2014年2月起,品味酒楼和尚尚来公司在餐馆内擅自张贴王宝强照片,并配有“盱眙形象代言人王宝强”的文字。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王宝强是“盱眙形象代言人”,但从未代言过“盱眙於氏龙虾”。两家饭店以经营小龙虾为主要内容,未经同意,擅自利用包含王宝强肖像、姓名的图片进行商业性宣传,已构成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并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要求两家饭店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0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两家饭店与盱眙龙虾公司有加盟协议,但未明确盱眙龙虾公司依法取得王宝强授权。两家饭店在店内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的侵犯。综合考虑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获利情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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