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某诉称,2014年11月25日,他在被告连山诚信旅馆3088房住宿,当天22时30分许,他正在卫生间内,却遭遇热水器突然爆炸,并引发火灾。热水器爆炸及室内的火灾导致他全身被火焰烧伤、热水烫伤。2015年4月9日,原告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认为,连山诚信旅馆有义务保证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连山邮新电器行作为事故发生爆炸热水器的销售者,广东万和公司作为事故发生爆炸热水器的生产者,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就本案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山诚信旅馆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被告连山邮新电器行、广东万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旅馆:
我与原告同属受害人
被告连山诚信旅馆辩称,明某以“产品质量”责任为由,将其列为本案第一被告且承担首赔总额诉至法院,是错诉行为。
该旅馆认为,原告是在旅馆住宿期间进入冲凉房准备冲凉时,经几次打火,热水器才着火且引发爆炸的,这是意外事件导致的伤残。同时,也很难排除原告本人在开启热水器的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的过错行为。因此,原告将此次意外致伤、致残事件的全部责任和首赔全额义务推在其身上,是错诉行为。
同时,旅馆认为,其与原告同属受害人。其只是爆炸热水器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原告使用热水器引发的意外爆炸和火灾,使其合法财产亦由此损坏和报废,业务也受到严重影响,现在已现破产的惨况。
其店内所安装的热水器都是万和牌品牌,是由厂家与销售批发商包送货上门、包安装的。同时,店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和使用,是经当地消防职能部门严格检查认为合格了才准使用的。另外,其不知道店内安装使用的热水器是国家1999年发文“关于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规定的热水器。
第二、三被告电器行及万和公司:
管道泄漏也可引起煤气爆炸
被告连山邮新电器行辩称:广东万和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热水器是经过国家级质量保证的好产品,商店对该产品销售已经营多年,深受老顾客的好评。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是煤气泄漏引发爆炸起火”。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看,“热水器”只是点燃煤气的,而最主要的是煤气泄漏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从本案的证据链来看,无法证明“热水器”是所谓的产品质量的问题。
被告广东万和辩称,本案案由为产品质量纠纷,万和是合法生产热水器的厂家,若生产的热水器有缺陷且与损害结果有关系才应承担责任。因此,万和当庭申请对案涉热水器及相关设施查封送检。本案是由煤气泄漏爆炸而引发的,煤气爆炸是指煤气在密闭空间内急剧增长,达到一定浓度,遇明火而爆炸燃烧,引起煤气泄漏的原因很多,除热水器本身之外,煤气管道泄漏是重要原因。因此在没有对上述热水器和设施查封送检前,万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热水器产品无缺陷
经广东万和公司申请,顺德区法院依法委托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热水器和减压阀进行鉴定。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案涉的热水器为自然排气烟道式热水器,并不属于旅馆方所称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销售的范围。“从已损坏的争议热水器现状(自动点火装置、燃气电磁阀的线圈、主体金属结构及金属配件)分析,该热水器内部出现燃气泄漏的可能性不大;引起此次爆炸事故的漏气点应在争议热水器之外,也即燃气管路、减压阀、燃气瓶接口等环节。”
经审理后,顺德区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鉴定报告已排除案涉热水器本身出现泄漏的情况,而除热水器之外的其他配件均非由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广东万和公司提供,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热水器本身存在缺陷,并导致事故发生,故被告广东万和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为旅馆无法举证热水器为被告连山邮新电器行安装,同时其后又自行请人对案涉热水器进行了改装,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电器行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予支持。
判决:
原告自负两成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连山诚信旅馆未能提供安全的使用煤气热水器的环境,故应对原告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据明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公安局的陈述,其于第一次使用热水器后并未按热水器使用规范关闭煤气阀门,在第二次使用之前已经闻到有煤气味。其对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应相应减轻被告连山诚信旅馆的责任。综上,顺德区法院最后酌定,应由被告连山诚信旅馆对原告明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由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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