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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漫画帮”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腾讯获判赔32.3万元

2016年07月11日 14:10: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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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记者李万祥)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5起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漫画帮”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漫画帮”是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移动端漫画阅读软件。2015年,针对元酷公司旗下“漫画帮”未经授权传播《狐妖小红娘》、《2B家庭欢乐多》、《君临臣下》、《塔奇》、《山河社稷图》等5部漫画作品,腾讯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这5部漫画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

  腾讯公司法务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被侵权的《狐妖小红娘》这部国漫作品,目前在腾讯动漫的点击量已经有21亿3321万,在腾讯动漫各排行榜均居前列,而且已经改编为动画,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都很高。

  据悉,《狐妖小红娘》由杭州幻想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想岛公司”)员工庹新科(笔名“小新”)、樊鹏飞(笔名“盘丝大仙”)共同创作,并于2013年10月14日在原告的腾讯动漫平台网站发表并连载。

  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幻想岛公司签署了《漫画作品授权许可合同》。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开发并运营的手机APP“漫画帮”中,未经原告许可传播《狐》作品,用户可以在软件内在线阅读并下载该作品,原告已通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以上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腾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狐》漫画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

  被告辩称,被告声明漫画帮不是内容的提供方,也从未利用此软件或漫画内容获取任何商业收入,所以其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是恶意或故意的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漫画系我国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新科、樊鹏飞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二人证明其仅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该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归幻想岛公司所有。原告经幻想岛公司授权许可,获得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南山区法院指出,虽然作品是从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上发出,被告的应用软件没有复制、上传内容,但此时被链网站存储该作品的服务器已形同被告所控制的远程服务器,被告所设置的链接只不过是其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一个环节、一个手段而已,被告对整个信息网络传播过程起到了主导作用,已经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鉴于被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链接,实际上停止侵权,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南山区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共计0.5万元。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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