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不存在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中国恒大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同时,万科9日晚间公告称,按照深交所《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向相关方进行了函询。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回复中表示,“经本公司自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协议、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表示:“请中国恒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查中国恒大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与你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列示的前十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其他安排等形式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你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并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逐项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据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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