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15日从有关会议上获悉,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对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女职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她们在肩负经济社会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体现。我区1989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原实施办法在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
重新制定的《办法》有着诸多新变化。《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明确要求“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服务,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假“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办法》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明确了“痛经假”,“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此外,还制定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体检等一些人性化条款。
按照《办法》,用人单位若违反有关条款,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等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全区工会组织也将接受女职工有关投诉,并转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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