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丹阳表示,关于滴滴和优步合并是否算垄断,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资料图片
关于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案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商务部仍未松口。
8月17日,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记者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关于滴滴宣布与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这件事情媒体都很关心。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了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交易达成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场合并将让中国打车软件市场90%的份额集中到一个主体之下。
早在8月2日上午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沈丹阳就曾表态,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他当时称,“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滴滴对此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看似滴水不漏的模糊回应并不能让业内人士解除疑惑。除了两家公司均未公布营业额的大致财务数据区间及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外,另一个多年来的疑问是,涉及到大量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合并的反垄断案例,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到底会不会受理。换言之,VIE是否应该成为反垄断审查的障碍?
五位接近商务部反垄断申报业务的知名核心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过去的经历中,所有收购方或合并方涉及到VIE结构的并购案中,商务部都不予受理,这几乎是一个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
但伴随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这一“潜”规则已经引发相当大的担忧。滴滴和优步中国若成功合并,将成为第一家由百度、阿里、腾讯(俗称BAT)共同持股的公司。
一位深刻了解反垄断调查运作机构的业内核心人士注意到,现在很多看上去是公司的合并,但背后的资本力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滴滴优步合并反垄断审查走向
商务部到底会不会受理并介入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目前的线索依然很模糊。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