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2月27日发布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今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网贷办法》对网贷中介法律地位、监管体制、业务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
网贷机构为信息中介机构
《网贷办法》是关于网络借贷即网贷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P2P个体网贷。为此,《网贷办法》首先重申,网贷机构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平台,是信息服务机构,而非信用中介机构。
网贷机构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的特点,它可以在较快的时间内,以一种简便的办法,帮助需要小额贷款的人找到出借资金一方,同时也帮助出资方找到合适的借款人,满足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所需。
监管采用中央地方双负责制
依据《网贷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负责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金融办,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的监管,主要职能是备案登记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也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称,对网贷机构的监管,是适度监管、协同监管,依法监管。
网贷机构不得为自身融资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000余亿元。在网贷机构及贷款金额逐年大幅增长的同时,有些网贷机构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风险乱象累积。据不完全统计,载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43.1%。
为此,《网贷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网贷机构不得为的十三种行为。主要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自身融资多;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贷款,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这位负责人称,网贷中介机构必须回归其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基于此,《网贷办法》明确规定,实行额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网贷中介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据介绍,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网贷办法》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平台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
出借人与借款人必须实名注册
《网贷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要求出借人及借款人必须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保证融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出借人,则要求其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了解融资项目的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等。
《网贷办法》着重对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网贷机构要充分披露借款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约请评估机构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另外,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网贷办法》将在12月过渡期后实施。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在此期间,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办法、网贷机构备案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制度。
[责任编辑: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