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省份在80至89岁年龄段,高龄津贴补贴水平并不高,有的仅在每月二三十元。百岁老人的高龄津贴则每月多为数百元
列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年后,高龄津贴制度仍未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民政部公布的《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显示,目前,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政策,但需要“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通报》显示,虽然大多省份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但在80至89岁年龄段,多数省份高龄津贴补贴水平并不高,有的仅在每月二三十元。
老年人补贴制度主要包括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三个方面。
《通报》显示,目前,高龄津贴覆盖面最广,至今共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出台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的省份则分别有20个和17个。
早在2009年,宁夏就在全区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当年,除了北京、上海、天津外,在省、自治区一级,宁夏第一个做到了高龄津贴的“三统一”,即“辖区内统一发文、80岁以上、按月发”。
对此,时任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的王振耀曾直言,“全国各省在贫富程度方面比宁夏差的还有几个地方?”“很多经济发达省份做不到这一点或者不去做,这不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而是当政者的思想认识问题。”
因此,王振耀在2010年提出,民政部决定当年要在全国统一高龄津贴制度。“因为全国90岁以上的老人相对较少,民政部提倡以省为单位向全国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两年后,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被提升到法律层面。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提出,“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01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了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建立,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国务院通知公布后的第二年,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三部门联系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
今年4月,民政部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中再次提出,“指导地方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在相关部门的持续推动下,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已出台了高龄津贴的补助政策。
针对高龄津贴的补贴标准,上述省份大多根据老年人年龄段来划分补贴水平,年龄越大,补贴标准越高。大部分省份80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可获得高龄津贴,但是,在80至89岁年龄段,补贴水平并不高。
比如,在甘肃,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仅为每人每月25元;浙江对于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辽宁、吉林针对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的生活津贴不少于50元。
相对而言,百岁老人的高龄津贴则每月多为数百元。其中,山西、内蒙古、上海、山东、海南、陕西等省份规定,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宁夏提出9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标准就为每人每月450元;天津则明确本市户籍的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补助500元。
对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曾表示,“高龄津贴不是低保,并不能解决老人生活经济上所有的需求,但这是社会福利的补充,应该做到所有老人都能够领到。”
此外,《通报》还要求,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责任编辑: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