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绕开一辆停在路边的机动车,骑着摩拜单车的吴女士,被后方驶来的公交车碾压身亡。4月18日发生在湖南长沙的这起交通事故,引发了死者所骑共享单车经营者是否应担责的争议。
据当地媒体报道,吴女士家属认为,吴女士在使用摩拜单车时发生事故,摩拜单车应该对此担责;摩拜单车湖南区域一位发言人表示,摩拜给每辆单车都购买了产品责任险,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第三方受到伤害,且交警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判定该由摩拜单车来承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会对用户进行赔偿,理赔的流程需视具体情况来定,“以前在长沙还未处理过这种情况。”
在北京,一起诉讼已经获得法院立案。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民冯先生今年1月28日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因刹车失灵受伤,因不满涉事企业处理流程和服务态度,将这家企业诉至法院,索赔2万元。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使用共享单车并不意味着使用自行车出行就是安全的,相反,因为共享单车的随处可见,反而让人忽视在非机动车路权低的马路上骑自行车的危险。”吴女士家属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希望其死亡能引发人们对共享单车安全问题的重视。
近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投放市场,经营方极力吸引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出行,但相关事故发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各方如何分担法律责任?经营方在何种情况下应担责?其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免除其责任?保险之外的损失谁来“买单”?
5月3日,多名法律专家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剖析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的法律关系,提醒消费者在享受共享单车的便利,注意法律风险。
受访专家:
王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家辉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律师
澎湃新闻:以长沙吴女士的情况为例,当他们向摩拜主张权利时,发现合同条款中有一条,“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单车本身的固有缺陷导致的,否则不承担相应任何法律责任”。其他共享单车也有类似条款。这意味着共享平台仅对提供的自行车质量发生的事故负责,其他概不负责吗?
王雷:不能这么说。首先,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因共享单车自身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给使用人带来损害的,共享单车企业理所当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而且,共享平台承担这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单车质量缺陷是因为生产企业没生产好,还是由其他第三人(比如之前的使用者)损坏造成的,共享平台作为单车出租方,都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平台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肇致单车质量缺陷的第三人追偿。
其次,如果共享平台对共享单车管理不完善,让未成年人发现共享单车未锁好并骑行玩耍,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单车在此类事例中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共享平台提供的单车有质量缺陷,用户骑行中也存在过错,共同导致对第三人损害的,应该根据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过失大小、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共享平台的上述条款并不能完全免责。
澎湃新闻:使用前,确保一台共享自行车质量合格、使用安全的义务在谁?
朱巍:共享自行车与用户之间是租赁关系,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应提供安全、质量合格的商品。”在共享自行车与用户建立的关系中,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车辆安全合格。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共享单车缺乏一个整备过程,即从一个用户到另一个用户之间,车辆有的经过检了查和修整,有的根本没有,对此经营者应当履行提示义务,告知用户,在骑车之前,检查车胎、车刹等车况。用户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发现问题仍使用该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需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澎湃新闻:长沙吴女士家属认为,“长沙道路状况并不适合骑自行车,在自行车路权低的情况下,共享自行车经营者只考虑自己圈钱,没有考虑用户安全,而安全应该是第一位的。”自行车骑行安全的风险应由消费者个人承担吗?平台是否有分担共享单车交通事故风险的义务?
刘家辉:租赁关系是合同关系,共享单车经营者有提供合格自行车的合同义务,交通事故责任为侵权责任,因此共享单车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义务以后,不分担自行车用户发生交通事故风险。单车作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以及索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共享单车平台是否有给用户购买保险的义务?如何评价目前部分共享单车平台购买的保险?
刘家辉:共享单车经营者购买保险后,由于自行车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该就自行车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保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经营者承担。购买保险因为不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由经营者判断应当购买何种保险,来转移损害赔偿责任。
胡远碧:据我所知,摩拜、ofo、hellobike等都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如摩拜单车已宣布和众安保险达成战略合作,用户在使用单车时,因为自行车本身的原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责任。ofo共享单车为用户购买的用车保险包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在规范使用ofo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若符合被保条件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但是,我分别登入摩拜和ofo的官网,两家公司仅模糊地提到为消费者投了什么保险,并未对在何范围内赔付进行任何披露。而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骑行人因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又主要看共享单车公司给骑行人投保的险种及还有相应的免责条款。这就出现几个问题:1、保险合同未被披露即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谓意外如何界定?2、在经营者和保险公司未对保险进行细化之前,责任很难明晰。而从最近相关新闻中可以发现,用户在发生事故后想要获得保险理赔存在困难。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产物,目前并无配套法律规定。地方立法可考虑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维护共享单车用户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制度分散共享单车经营者及用户的经营及使用风险。
目前,共享单车在保险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保险种类少、可承保范围覆盖面窄、理赔流程不简便。保障制度的完善既需要经营者积极去推动,也需要政府在政策甚至法律层面予以引导、要求和规范。
澎湃新闻:共享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是否要对相关事故增多负责?
胡远碧:对于在不适合骑行的路段投放共享单车的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骑行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平台方确实存在管理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巍:对于因骑共享单车而造成损害的用户,共享平台就算没有法律责任,也负有伦理义务。我个人的感受是,共享单车骤增这段时间以来,非常危险,非机动车太多了,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停车占了后,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在机动车道横冲直撞,特别是到了十字路口,这种混乱局面,大车司机,小车司机、自行车司机、行人都不高兴,没有一方高兴。
共享平台应当要规划投放量。目前共享单车全靠企业竞争,而企业不考虑城市整体需要量,只考虑相对其自身市场份额,这不但造成资源浪费,也带来安全隐患。政府需要跟进管理,自行车使用者自身也应遵守交通规则。
澎湃新闻:消费者在骑行共享单车时需注意哪些问题?发生事故若需要,如何证明自行车有质量问题?
胡远碧:消费者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应在使用前检查车况,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首先,检查车况是保障自身骑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其次,如果在使用车辆之前,没有检查车况,没有发现车辆存在的显性瑕疵,如轮胎没气、链条断裂等问题,则发生事故后,很可能因为自身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在该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驶。如果在骑行共享单车过程中因个人违反交通法规或使用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需在该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损失。
如果消费者认为骑行的共享单车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平台方赔偿,可以通过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一经确认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即可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平台方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于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维权难度也相对较小。
所以,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消费者在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对单车进行封存,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进行司法鉴定。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