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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通知:国家赔偿金调至每日200.69元

2014-05-28 10:26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袁定波 蒋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分别下发通知,公布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

  据介绍,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为此,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最高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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