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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给予台湾投资者更多居民待遇

2010-09-27 09:06 来源:中新社 字号:       转发 打印

  到福建投资兴业的台湾同胞,今后有望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和其他优惠待遇。

  这是正在此间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呈现的内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锦龙26日向记者表示,根据宪法“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同胞在闽投资应当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为此,提交审议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特别增加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正在此间举行的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进行修订。给予台湾投资者居民待遇方面,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以下具体规定:

  社会保险方面,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子女就学方面,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

  资格证书方面,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

  机动车驾照方面,台湾同胞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孙贤迅)

[责任编辑: 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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