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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社保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免缴个税

2013-02-05 13:10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针对有纳税人提出,社保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记者蔡岩红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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