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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旨在保护财产权 多头管理弊病多

2013-03-16 08:39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字号:       转发 打印

  今后,对于百姓至关重要的不动产,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了。中国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日前透露,中国拟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出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1.

  碎片化登记弊病多

  2007年3月起,我国在《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登记并未统一,一直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的是分散登记。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存在着碎片化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当前不动产登记多由各地房管部门进行分散登记。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各地的登记流程互有差异,也削弱了对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力度。在有些地方,还存在着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多头登记的问题。其中,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分散登记弊病多。业内人士分析说,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有时导致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众多矛盾和纠纷;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和规程等不一致,容易造成登记错误;由于房、地分别登记,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增加了房屋交易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

  分散登记还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表示,由于登记严重分散,信息不能得到全面披露,少数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些弊端,将房、地分别抵押甚至分别转让,也有一些当事人将企业财产整体抵押之后,又将部分财产重复担保,使得担保权人在实现担保权时受到极大损失。

  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刘俊海指出,急需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2.

  确保每项登记经得起检验

  如何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刘俊海认为,首先要按照法律先行的思想,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登记的条件与标准。要明确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既要明确登记机构的法定职权和登记流程,也要细化错误登记的赔偿问责机制。要强化登记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还应明确公众的查询权以及查询收费比例。

  其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刘俊海建议,登记机构最好是垂直化管理,登记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中央管理,确保登记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和人情的干扰。如果做不到全国垂直管理,也要强调该机构的独立性,明确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三是要明确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予以审慎的形式审查的义务。

  刘俊海指出,在登记工作中,应树立“安全第一,兼顾效率”的理念,以确保每一项登记经得起历史、法律与社会的三重检验。要不断提升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要尊重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职人员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可以考虑依照法定程序开放公众查询,而对一般百姓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隐私权要予以充分保护。”刘俊海建议,对公众查询采取免费查询的政策。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需要登记机构额外协助的,可酌收一定的工本费。

  3.

  有助于推进反腐倡廉

  专家指出,建立并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保护公民物权、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反腐倡廉、提升登记公示公信效力的积极作用。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落实和细化《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广大百姓所拥有的房地产的物权保护力度”。刘俊海表示,有恒产者有恒心,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增强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刘俊海说,现在各地单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难免出现漏登、错登情况;有的地方一年交一次登记费,有的一次性交登记费,登记流程不统一,这些都增加了百姓的交易成本。而统一登记则能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助于加快公务员财产公开的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刘俊海认为,在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公职人员的房产申报和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有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就能随时查询证实。因此,这有助于保护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督促他们慎独自律,见贤思齐。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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