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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央企应对突发事件42条新规

2013-03-25 09: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称,如果中央企业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综合局有关人员在介绍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时说,尽管中央企业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在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应急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形成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不够规范;应急管理的社会责任不够明确。《办法》正是从这些短板入手,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共分正文6章42条。其中明确了“牵头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要求中央企业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办法》还突出强调了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在做好自身救援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救援的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抢修救援等工作,积极提供电力、通讯、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在奖惩方面,《办法》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将被国资委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董伟)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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