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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望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消费者有后悔权

2013-04-24 09:1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将首次修改 昨日修正案草案进入审议程序——

  “如果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做出上述规定。现行的消法已经实施近20年,如今,这部法律的修改终于进入实质阶段。”

  关键词·规范网购

  消费者网购有“后悔权”

  现行消法中,对网络、电视、电话等新型购物方式没有明确的约束。

  针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网购七天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冲动购物”。“网上只能看到图片,消费者点点鼠标就能买到东西。如果消费者在商家的促销手段影响下,一时冲动而交款购买了巨额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后如果退货或者退款不成的话,他下一次再购物的时候就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了。”刘俊海表示,草案给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

  关键词·三包

  草案明确规定“三包”期限

  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约54.3万件,其中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现行消法中并没有明确“三包”的期限。

  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三包”期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解读——

  刘俊海认为,草案规定的“新三包”更加细化经营者退货、换货、修理等义务。“明确规定‘三包’时间,就理清了什么时候可以换、什么时候可以退,这样可以减少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商家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调研时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泄露消费者身份号码、收入状况、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有的甚至出卖这些信息牟利。

  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对比现行消法,草案在保护消费者信息方面增加一条新规:“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解读——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此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关键词·欺诈赔偿

  赔偿金额加倍 最低500元

  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有的地方、部门和律师提出,这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额过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后认为,应该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过去对于价值小的商品,即便消费者索赔成功,赔偿金额也有限,客观上助长了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将增加赔偿的金额定为最低500元,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关键词·举证难

  购车出现瑕疵 纠纷由卖家举证

  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新增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解读——

  刘俊海认为,汽车、家电等耐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一定没有经营者全面,让消费者举证的难度很大。“占有信息多的经营者应该承担举证义务,这体现了契约正义的精神。”刘俊海估计,草案的这项规定可以提高消费者质量投诉的成功率。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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