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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金融”助中小微融资 三类“动产”可抵押

2013-06-13 08: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昨日,首届“滨海动产金融论坛”在天津迎宾馆举行。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多位专家学者针对“动产融资创新内容”、“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等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三类“动产”可做融资抵押物

  “当前,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的情况非常普遍,然而,抵押、质押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等动产资源进行融资则比较少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最根本问题在于缺乏抵押物,由于中小微企业不动产资源有限,很难在银行贷到款项。而“动产金融业务”将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较为广泛。一是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由于这类动产的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因此,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是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生产性牲畜等。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民生产所必须,因此,只能通过担保的方式进行抵押贷款。

  三是企业的产品、材料、知识产权、股权等动产。由于该类动产流动性较大,因此,不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建设和运行管理两大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截至2013年4月底,系统累计发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44.5万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39.3万笔,融资租赁登记9.3万笔。”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其中,转让登记系统中,中小微企业登记量占总数的87%。

  “不过,目前,我国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多部门分散登记,导致交易主体登记、查询不便和融资成本增加。据统计,仅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就有9个,加上多数登记机关仍采用有纸化登记簿的落后作业方式,不仅给交易主体登记、查询带来不便,也加大了融资成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

  据了解,今年,天津市政府已批转了市金融办、人行天津分行上报的关于《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标志着在天津辖区范围内,试行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已拉开序幕。记者 胡淼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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